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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發表聲明之視頻

 

韓網視頻

 

 

重新上傳

 

暴风截屏20110108163031.jpg 

視頻來源:http://www.mgoon.com/view.htm?id=2511828

李律師在視頻裡發表的內容,就是以下2則相關新聞裡的內容~

 

首先,要聲明:

重新發這些相關新聞,並不是故意要“舊事重提”,也不是特意要讓大家重新回憶起那段很折騰人的歲月與揪心感覺。

因為:

最近,看到太多的新聞標題,都以“扭曲事實”為炫目的新聞標題。不管朱智勳在任何時段有任何新聞,一個很特別的“稱號”總是伴隨著“朱智勳”這名字出現。

同時,只要以“朱智勳”google一下,就會發現有太多太多的部落格/論壇,都是直接把這些新聞用以發文。

當然,也不能說把新聞轉帖是錯誤的行為,畢竟轉貼新聞本來就是部落格或論壇主人的“職責”之一。

只是在不理解實情的網民眼裡,這些以吸引大眾目光為目的,過渡渲染實情的新聞標題/內容,實在太容易造成越來越多的人誤解朱智勳的品格和個性。

只想用一己小小的力量,在這塊小小的地方,讓一些之前可能不了解實情的朋友們,在看了相關的新聞後,或許可以稍微對朱智勳改觀。謝謝~

 

第一則:2009.06.11

(重點:朱智勳絕對不是長期涉毒人士)


新聞來源:http://chinese.joins.com/big5/article.do?method=detail&art_id=23986&category=003002

 

“對於失去自製力的行動使大家失望,我很抱歉。” 

6月10日,因為吸食毒品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韓國演員朱智勛通過法庭代理人李載滿律師表達了最近的心情。 

李載滿律師表示:“有消息稱朱智勛經常在俱樂部中吸食毒品,實際上他絕非習慣性吸食者。他說,在去年3、4月醉酒的狀態中,在有人‘好東西’的勸說下吸食過一次。他知道這已經是1年2個月以前的事情,即使進行檢查也不會被發現,但是他不想說違背良心的謊話,所以自白了

他說將以罪人的身份不作辯解,進行一段時間自我反省。” 

實際的調查結果是,從朱智勛本身沒有查出服用過毒品的物質證據。尿液檢查和國立科學研究所進行的毛發檢查中都呈陰性反應。 

對之前所屬公司的立場發表內容中所稱“妥善處理的話,將去服軍役”的爭議,他強調道:“因為這句話,網上有人批評說‘軍隊難道是吸毒者的避風港嗎?’這是誤會。他的意思是因為到了服軍役的年齡,所以要參軍,同時也要進行反省。” 

李律師在最後表示:“朱智勛因為知道了吸毒的事實,所以在過去1年2個月的時間中一直在不安和苦痛中掙扎。他在法庭最後陳述中表示‘因為一時失去自製力的行動使得很多人失望,對此深表歉意。今後將誠實地去生活’。” 

6月23日上午10點,本次宣告的公判將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進行。 




韓國中央日報中文網 http://cn.joins.com/big5

 

第二則:2009.06.11

(重點:朱智勳不是被警方在家中拘捕後才被起訴,警方更沒有在其住處搜查出任何違禁物品/器具)

 

新聞來源:http://ent.sina.com.cn/s/j/2009-06-11/11402558710.shtml


  李載滿律師表示:“朱智勳吸毒應該是2008年3月至4月之間的事情。當天朱智勳受朋友之邀前往其家中做客,在那裡遇到了之前一起曾從事模特工作的芮某。而另一個嫌疑人尹某則是初次見面,也不知道對方的職業是做什麼的。直到這次的事件被爆出來以後,才知道尹某在走私毒品。”

  接下來,李載滿律師繼續向媒體講述了當天發生的事情,他說:“朱智勳當時已經是醉酒狀態,在朋友的遊說下嘗試吸食了毒品。但馬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和害怕,便當場表示再也不會嘗試。這一點通過當天在場所有人向警方提供的證詞可以得到證實。而朱智勳本人在這件事情以後也和朋友芮某漸漸疏遠,再也沒有聯繫過。

  對於之後發生的事件,李載滿律師表示:“在隨後1年多的時間裡,朱智勳一直處於一個不安的狀態,感到非常痛苦。在這次警方的調查當中,朱智勳的各項檢測結果均為陰性,這表明朱智勳確實不管是長期還是短期都沒有吸毒的行為,1年前的事件確屬偶然。


但是即便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朱智勳還是表示受不了良心的煎熬,於是向警方自首坦白了自己在偶然情況下曾經吸食毒品的經過。


而媒體卻在報導中將朱智勳描繪成了一個長期吸毒的人,導致社會輿論將全部矛頭指向了他。但是朱智勳本人覺得自己有罪,公眾對自己的批判是自己應受的懲罰,因此並未對此事做出過多的解釋,而是一直在反省自己的過失。”


  最後,李載滿律師強調:“朱智勳是在醉酒的狀態下沒能抵抗住朋友的誘惑偶然吸毒,並不像媒體報導中描寫的那樣長期出入娛樂場所,參與聚眾吸毒。”

韓國檢察機關9日已經向首爾中央法院申請,要求判處朱智勳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44萬韓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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